媒体报道|刘竑波:关于“教育惩戒”中学校管理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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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刘竑波:关于“教育惩戒”中学校管理问题的思考


   202131日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开始施行,《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明确确有必要的可实施的教育惩戒。

   学校、教师可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如何把握好尺度、温度和限度?对此,教育管理系刘竑波副教授接受《中国教育报》的采访,对“教育惩戒”中的学校管理问题发表了如下看法。


采访主题:中小学“教育惩戒”中的学校管理问题

(记者:王家源 , 采访对象:刘竑波 )


   校规校纪包括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学校实施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学校在实行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如何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适合的惩戒规则,考验着学校治理者的智慧。

一、《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开启了我国教育惩戒实践的新阶段。您认为在学校实践中,我国的“教育惩戒”究竟应当秉持何种管理理念?

   20201229日,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及其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已于今年31日起施行。这一文件的颁布,堪称近年来我国基础教育领域的重要事件,中小学借此良机,重新思考“教育惩戒”的内涵(尤其是其中涉及的管理理念和实践基础)是非常重要而必要的。《规则》中的“教育惩戒”,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惩罚”,体现出深切的育人情怀:从“惩罚”到“惩戒”的一字之别,恰恰说明《规则》的审慎定位,凸显了“教育惩戒”的育人指向和法治基础,这正是教育管理中应秉持的关键理念。具体而言:

   首先,“教育惩戒”的提法积淀了各国教育的理性选择。

   “惩罚”(英语为punishment)作为教育手段古已有之,学生违背校级班规,或出现其他不当行为,需要予以适度惩罚。但秉持何种理由惩罚、如何惩罚、程度如何,选择却大不相同。“惩罚”的理由一般可以分成四类:报应论、改造论、惩戒论和自然惩罚论。

   1.“报应论”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犯了罪错得不到报应,正义的天平就失衡了。问题是,同等报应加之于罪错者,同样也是罪错。

   2.“改造论”认为惩罚对犯错误的人具有改造和教育作用,能让学生从退步的状态恢复到原有状态,甚至超越原有水平,进入新境界。但这种说法受到英国教育哲学家彼得斯的反驳,他认为惩罚既不具备改造,也不具备教育作用,只能使学生心生恐惧而远离教育。

   3.“惩戒论”指出,使犯错者遭受少量痛苦使之改正错误是必要的,更重要的,还能对未来可能的罪错起到惩戒作用——杀一儆百,防患未然。对于未成年人,这种惩戒更有价值,对青少年的悲观假设和实际伤害也较少。

   4.“自然惩戒论”认为,让青少年犯错的结果自然或直接地惩罚了犯错者,使其悔悟:如掉了钥匙,无法进门;冬天不肯穿棉衣,着凉了。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教师和家长,最后都选择“惩戒论”作为学校或家庭惩戒的支柱理论。20世纪80年代后,绝大多数国家更是明确取消体罚。可见,用“惩戒”取代“惩罚”并不是无关紧要的词汇变化,这次的《规则》用“惩戒”一词确认了教育惩罚的育人前提:学生不是罪犯,学校不是监狱,惩戒是为了全体学生的更好发展,所以,任何不当/过度/越界的惩罚都不符合惩戒的本意,不应出现在校园内。

   其次,《规则》确立了“教育惩戒”的法律地位。我国公立学校的“教师惩戒权”已被定性为公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它是全体教师通过国家法律而获得、并在教育实践中履行的、可以依法实施惩戒的一种职业权力。与此相对应,“合法性原则”也是学生管理过程中的根本原则,构成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理性边界。

   第三,《规则》突破了以往教育文件的抽象形态,对中小学教育惩戒提出了明确的实践建议,这也向基层学校中的教育管理提出了很高的历程性要求:学校必须针对《规则》的建议,结合本地区、本校的已有教育管理规范,予以细化和落实。


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概括式列举了教育惩戒措施,是为了给学校和教师提供指导,同时也给学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即“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那么,学校的校规校纪在细化教育惩戒措施时需要注意什么?为保证教育惩戒的校本实施,学校如何结合实际细化教育惩戒措施,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规则》体现了教育的法律内涵,有别于以往的类似文件。各地学校的教育惩戒为避免执行时的可能偏差,应当全面检视和修订之前的校纪校规,去除行政色彩较强、无法赋权教师、单方面规限教师或学生,以及损害学生正当权益的内容,把各级校内规则纳入教育法律的轨道,并做到执行管理时的合理合情。

   中小学校纪校规及与之高度相关的教育惩戒,从“有法可依”具体到“细则可循”,全体教师必须有效学习并理解教育法律由高到低的五个层次及其要义:

   学校在完善教育惩戒细则时,首先,要提升其可操作性(每一条皆可执行),表述要清晰准确(是否适用于本校同年级的所有学生?条目中的语言理解有无差别),让不同教师在执行规则时能够尺度一致,而非见仁见智,各有各的解释——这也是《规则》出台后中小学老师们较集中的意见。例如:美国学者曾提出“乘坐校车犯规”的惩戒:从犯规1次到犯规10次,惩戒措施和力度都不同,教师易于照章办事。

   其次,要细分教育惩戒的具体内容,即完善“教师惩戒权分类”和“学生被惩戒行为分类”。一些国外研究者认为,教师惩戒权应细分为多种具体权力(横向分类),便于老师对照操作,如(1)批评权(2)隔离权(3)没收权(4)警告权(5)留校权(6)取消特惠权(7)强制服务权等等。我国学者则认为:学生被惩戒行为可根据学生不良行为的情节轻重予以分层(纵向分类),涵盖学生的校内行为(课堂内行为和课堂外行为)和校外行为(社会行为)。第一层次,上课睡觉、大声喧哗、使用手机等扰乱课堂秩序的轻微不良行为。第二层次,迟到、旷课、逃学、违反着装规定、言语中伤他人、打架、吸烟、霸凌等中度不良行为。第三层次,帮派活动、聚众斗殴、赌博、偷窃、酗酒、破坏公共财物、杀人、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和枪支等极端恶劣的不良行为。


三、学校在完善细则时,怎么让老师更有底气,同时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来看:

   所谓“老师更有底气”,是希望学校教师在得到教育法律的明确赋权之后,能够更有效且科学地使用手中的教育惩戒权。法律规定往往是笼统的,但学校制定的相应细则必须明确而具体,让中小学教师可以对照并准确实施,方能给予教师执行惩戒权时最大的底气;与此同时,学校必须宣传教师的正当惩戒执法权受法律和学校保护,实施惩戒后,他们不应受到学生家长的无端指责和社会舆论的随意评判,在发生争议时,学校管理者尤其要维护教师的正当惩戒权。

   所谓“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是指教育惩罚不能置学生的正当权益处于不顾,为罚而罚,违背教育惩戒的初衷。老师的“底气”不应是“权力的傲慢”,学生作为未成年个体,相对教师而言是弱势群体,也是受教育对象,因此,掌握教育分寸,让学生正当权益不受侵害的主要责任恰恰在教师。根据法律,在校学生享有教育权、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财产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我国《教育法》第43条第(四)点是:受教育者可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因此,教师在班级管理中必须具备理解和保护学生权益的意识和行动,以惩戒促教育。在这个层面上,《规则》出台提供了一个学校德育新契机,师生如果能够共同探讨学校规章制度的意义、内容、必须遵守的理由,教师管理会更顺利,学生遵守规则也会更自觉。


四、教育惩戒的保障机制:为保障教育惩戒的实施,《规则》提出要健全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各种制度。学校应该如何完善这些制度,健全教育惩戒实施和监管、救济的工作机制?


   1.应当按照教育惩戒前(制度确立)、惩戒中(过程公平公正)、惩戒后(申诉和救济路径明确)的民主程序来建立惩戒保障机制,必须明确学校中具备教育惩戒权的人员角色和职责,并让教师和校内其他工作人员周知。教育惩戒的执行要遵循一定的民主程序:教育惩戒前,学校惩戒细则可以由本校师生共同参与讨论制定,并不断完善,对教育惩戒者的告知和培训要非常具体详尽,执行前要向学生具体说明惩戒的理由;教育惩戒中,教师应理性执行规则,且必须有同事或相关管理者在场,不能由教师个人随意执行惩戒;教育惩戒后,学生有权直接向校级机构申诉并自我辩护。同时,教师培训中心要针对各种惩戒案例展开反思,以利于学校惩戒规则的未来改进,使之日趋合理。

   2.从教育、社会关联的角度看,惩戒主体应当分层:任课教师、班主任、校长、校外司法系统……根据学生不良犯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逐级上升,交由不同的惩戒实施主体实施,并分别赋予教师、校长、转介司法系统不同的惩戒职能,方能惩戒得当。


五、在教师培训方面,学校应当怎样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教育惩戒的教师培训,应注重让教师学习和了解教育惩戒的已有理论、其发展史、世界各国实施惩戒的具体方法等;教师还应当接受学生权利的普法培训,才能够在学校实践“正确的惩戒”。

(一)教师应认识并秉持正确的惩戒目的

   教育惩戒既不是报复犯错的学生,也不是让犯错学生示众,更不是向学生示范威严。在具体案例中,教师要针对具体情况实施惩戒,充分发挥教育智慧和个别教育的灵活变通性。历史上著名的教育家们,都用自己有智慧、有爱心的惩戒,改变了学生的错误行为,而且促使他们自我反思,重回健康成长之路。所以,在执行教育惩戒之前,教师须向先贤学习,提高自身修养、强化教育伦理学培训、提升把握教育的道德本质的知识技能、具备理解特定年龄段儿童和青少年的敏感性,同时,教师自己应不断修炼稳定的情绪管理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掌握有效应对课堂和校园突发事件/学生异常行为的能力,最后让教室里的惩戒越来越少,正面而温和的教育与指导越来越多。

(二)教师惩戒学生时,必须遵守“学校惩罚的伦理原则”:

   1.必须按照正当的程序实施惩罚,应证据充分,同时允许学生申诉;

   2.必须结合改造与教育实施惩罚,允许学生犯错,教育者也承担责任;

   3.惩罚必须针对学生的道德过失,不能扩散到学校中的非道德领域。纯粹的学习事件或问题不能用惩罚来解决(教育惩戒中,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教室里常常惩罚的是学生的学习错误,而非道德错误);

   4.必须以恰当的方式惩罚学生,防止体罚,避免陪罚。

(三)教育惩戒旨在促进学生更好发展,教师应借鉴心理学关于正确运用惩罚的原则,采取适合本校本班学生的恰当惩戒,尤其要力戒体罚。关于惩戒的重要心理学原则包括:

   1.避免不适当的惩罚,如对违反纪律的行为施以体罚或罚款;

   2.惩罚应与学生的不良行为相对应(“打碎窗玻璃”的惩戒是“协助安装玻璃”而非罚站);

   3.至少需要有一种不相容的逃避反应(“随地吐痰”的惩戒是“擦掉痰迹”而非罚款);

   4.惩罚要及时。若一定要延迟惩罚,应力求使受罚者想到原先的过失情境;

   5.力戒惩罚后又立即出现奖励;

   6.向学生指出合适的行为,以代替被惩罚的行为。


六、关于教育惩戒,您是否还有其他观点补充?


   关于教育惩戒未来的认识:教育能否超越惩戒?

   近年来的“学生发展指导”“正面管教”“社会情感学习”等等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相关的理论及其学校实践,都提出并努力践行着“既不奖励也不惩罚”的教育(《奖励的惩罚》一书曾指出:“奖励和惩罚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它们都不值什么钱”),力求教育历程更温暖、更细腻、更科学、更人性化、更具备教育的善和美,这些理念和做法,值得中小学教育管理者和广大教师学习、践行。

   希望有一天,教育惩戒能被更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所取代。


老师简介


   刘竑波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管理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学校德育、教育伦理学、教师教育、多元智能和学生指导。



   新闻链接:http://paper.jyb.cn/zgjyb/html/2021-03/17/content_591584.htm?div=-1



   【来源】华东师大教管系微信公众号2021319日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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