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治理的逻辑--教育治理讲坛第七讲

时间:2017-04-26浏览:621设置

教育治理的逻辑

——主讲 范国睿教授

撰稿人:杨涛


2017419日下午,我系“教育治理论坛”第七次活动有幸请到了教育学部教育学系的范国睿教授。本次活动范国睿教授为我们带来了一场关于“教育治理的逻辑”的讲座。首先由系主任李伟胜老师对范教授的到来进行了致辞欢迎,同时来自教管系的全体同学对范教授的到来致以热烈的掌声。



关于教育治理的逻辑,范教授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阐释,这三个方面也即教育治理的三个主体,即政府、学校与社会。范教授深入浅出的阐释了新型的教育治理模式下各个主体应该发挥的功能,范教授用一句话概括了这一逻辑:即“管、办、评”分离。


教授认为,要激发学校的活力与创造力,政府要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简政放权的过程中,政府应该注意保证与教育事业相关的各部门之间要沟通顺畅,即“府际协调”。与此相应,学校应依法自主办学、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决策;社会要积极参与教育治理、督办与评价。


范教授用了几幅图表分别厘清了各类主体的功能与作用,并介绍了各个主体在教育治理中的关系,高屋建瓴地提出了以教育现代化作为核心、体系与能力为两个主要维度、政府、学校与社会作为三个主体及三对关系的新型教育治理逻辑。他提出了政府明确“权责划界”、学校“激发活力”、社会“协商合作”的新型教育治理的具体措施,尤其还详细阐释了“府际协调”中要注意的纵向通畅和横向合作的发展关系;他分析了学校内部治理中的决策、执行、监督等问题,并用川大附属中学“五会共治”的模式解释了这一观点;他还辨析了社会参与教育治理与评价尚前遇到的难题,即第三方专业团体数量与专业资质亟待完善的问题。

最后范教授用结束语的方式再一次为同学们梳理了本次讲座的核心内容和重点问题,并认真回答了积极发言提问的同学们的问题,主要有:政府如何适度“简政放权”、教育治理与教育管理的异同以及大数据时代下教育治理的走向等问题。由于同学们在讲座前认真研读过范教授的著作,了解过范教授的一些学术思想,因此提出了范先生本来因时间关系尚未展开的另一个主题,即“大数据与教育决策分析”的问题;由此,范教授又为我们仔细介绍了如何利用大数据平台来解决教育治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整场讲座同学们一直保持着高涨的学习热情,范教授简洁明了的谈吐和深入浅出的阐释赢得了同学们一次又一次的掌声,尤其是最后的提问与拓展,足以说明这次讲座是如何的引人入胜并且激发了同学们的深入思考。至此,足足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教育管理学系教育治理论坛第七讲——“教育治理的逻辑”落下了帷幕,活动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附:讲座内容提要


教育治理的逻辑(内容提要)

范国睿

教育治理意味着从管理走向治理,意味着既要破解政府独揽教育管理能力、“一管就死”局面,又要突破新自由主义的市场化道路、“一放就乱”的尴尬,以不同教育利益主体之间的协商与合作,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新型的政府、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其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的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

教育治理现代化包括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两个紧密相联的方面。其中,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是教育治理主体间结构与体系的现代化,这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学校等各教育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结构如何协调、功能如何优化问题;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议,涉及政府在教育领域的依法行政能力、学校的依法自主办学能力以及社会组织参与教育的能力。教育治理的关键在于,在教育系统的动态演化、发展过程中,持续地激发每一教育主体的活力、使其发挥最大效能和作用。

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而言,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意味着在政府内部组织、编制、人事、财政等诸多涉及教育事务的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建立健全以优化处理教育事务为核心的横向部际协商沟通机制,意味着在中央、省、市、县等不同层级的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在逐级下放教育管理权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畅通的上下沟通机制;意味着通过实行清单管理机制,以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简政放权,厘清政府与学校、社会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将相应的教育管理权限下放给各级各类学校、转移给相应的专业化社会教育组织,进而通过制定宏观教育发展规划、专业教育标准以引领区域和学校教育发展;通过“放管服结合”,打造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的教育服务能力,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为学校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对于学校而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依法自主办学。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在教育领域,依法治教、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成为贯彻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任务,亟待研究和制定《学校法》。在国家教育立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教育规章,成为依法治教育的重要选择。《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的发布,向地方以法治教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在学校内部治理层面,重要的是制定学校章程,并以学校章程为依据,完善学校内部多元参与的治理结构,统一和规范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理顺各种关系;并以章程为依据和标准,推进学校内部自我监督与评估,推进校务公开,建立健全校务社会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

单纯将社会参与教育事务理解为“管办评分离”的“评”,是一种认识误区。社会参与教育涉及社会资本参与办学、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服务和学校评价;教育评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既有学校自我评价,也有政府层面的教育督导、监测、评价,当然也有专业化的社会教育评价机构参与评价;政府和学校也可以从自身需求出发,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组织的评价。就目前社会教育组织的发展情况而言,无论从组织机构的数量上,还是从专业服务质量(专业资质)上,或是从社会组织参与教育评价的机制上,都有待培育、规范和完善。

总之,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难点在于政府,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需要自我革命,以教育部门“减法”换取教育改革活力的“加法”;关键点在于建立教育治理信息的公开透明机制;落脚点在学校,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保障在于建立健全教育法治机制,以法规范各相关教育利益主体的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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